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15:36 浏览量: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批准成立的教研科研与技术服务的内设机构。

第二条  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学院教学科研人员进行教研科研工作,开展对外科技服务。

第三条  建立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的主要目的是:整合学院科研与技术服务力量、打造一批科研与技术服务团队,充分利用好学院资源,发挥学院社会服务功能,扩大学院示范效应。

第二章  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的成立

第四条  申请成立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必须至少有一项在研项目或技术服务项目。主办者须向院科研规划处提交成立研究所(室、中心)的申请报告,阐明建所目的、意义、规模、设施、学科领域和主要研究与技术服务方向,并推荐所长、副所长候选人报院科研规划处审查,经院务会批准。

第五条  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的名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更改时,由更名的单位向科研规划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更名。

第六条  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一般由兼职人员组成,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时可配备临时专职人员。

第三章  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七条  科研规划处代表学院行使对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能。

第八条  学院对院内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实行院、主办单位两级管理:

对规模较大、能体现学院特色的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以及跨部门、跨学科组织起来的研究所实行学院管理。

对专业性强的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由主办单位与科研规划处共同管理。其中日常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科研规划处代表学院对其进行宏观管理,如设置、审批、业务协调等。

第九条  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全面负责本所(室、中心)的工作。研究所(室、中心)的所长(主任)由学院下文聘任,副所长(副主任)及研究人员由所长(主任)聘任。研究所(室、中心)正副所长(主任)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十条  所长(主任)就研究所(室、中心)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主持研究所(室、中心)的工作,组织制定科研与技术服务计划,确定本所(室、中心)的研究与技术服务目标;

2、组织争取各层次的科研项目,合理安排所内的研究和科技研发项目,从各种渠道争取科研经费;

3、重视学术梯队的建设,重视青年研究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4、负责管好本所(室、中心)的人员、负责管理并使用好本所的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等;

5、积极组织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结合;

6、积极组织技术服务,努力提高科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断改善科研条件;

7、根据学院的关规定,负责所内经费的使用及负责分配所内的创收经费。

第十一条  研究所(室、中心)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考核、奖惩等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四章  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的评估

第十二条  为了挖掘研究所(室、中心)的潜力,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实行研究所(室、中心)评估制度。对研究所(室、中心)完成的科研任务、科研成果产生的效益、学术梯队建设及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重大的纵向(国家、省、市级)课题和横向(包括接受社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邀请开展的产、学、研活动)经费在千元以上的项目,要向科研规划处书面汇报和备案,专利等具有知识产权的重要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活动也要报院科研规划处和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其知识产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评估的基础上,学院对研究水平高、效益好、具有特色的研究所(室、中心)给予适当奖励;对缺乏竞争力,完不成科研任务,达不到评估指标要求的研究所(室、中心),要求限期改进;对改进以后仍末达到评估指标的所,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研究所(室、中心)在年初要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在年末将年度工作总结及其科研、科技开发、项目推广等活动经主办单位核实,书面上报科研规划处。

第五章  研究所(室、中心)的经费

第十五条  学院在以下方面给予研究所(室、中心)经费支持:

研究所(室、中心)成立的当年,学院拨给5000元的开办经费,以后每年拨给3000元的运行费用。

对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课题按学院科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给予资助。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相关办法使用。

第六章  研究所(工作室、技术服务中心)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研究所(室、中心)2年内应实现以下基本目标中的2项:

1、至少在一个研究方向上达到本省同层次高校先进水平;

2、新增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级、学院立项课题2项或新增横向课题经费3万元;

3、人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4、获省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1项以上;

5、获专利一项或市、院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一项。

第十七条  研究所(室、中心)人员完成所内规定的科研任务,其成果按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不另计工作量,但有关部门在分配工作量时,应考虑研究人员实际已承担的研究任务,适当减少工作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