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认真做好科研成果的总结、评价、报奖和转让等一系列工作,对于提高学院的科研水平,促进学院的科研工作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评价
一、研究工作结束后,根据情况可采取鉴定、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式进行评价。
二、申请成果评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总结报告。
2、有关技术文件、质量标准及相关检测、验证材料。
3、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及相关检测、验证材料。
4、科技成果查新机构或专利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专利检索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备齐后,由科研规划处与成果完成人一起商议确定成果评价的方式、时间,组织成果评价工作。如果采取鉴定方式,则要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凡能申请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应及时申请知识产权再进行评价和发表论文,为鼓励在职发明,学院承担专利申请费用,其维持费由项目组承担。
四、科研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研究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并将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资料、原始材料等移交科研规划处归档。凡研究成果不归档的,不予评价、登记和报奖。
第三条 科研成果登记
申请科研成果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研究成果报告书》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与鉴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其它证书。
3、《查新报告书》。
4、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及图片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
5、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材料。
6、本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情况表。
具备以上材料后,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四条 科研成果报奖
一、成果报奖的主要条件
1、应用性成果必须经过生产性验证,通过鉴定、验收或检验,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理论性成果、软科学成果、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出版,或是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会议出具的肯定性证明材料,或经3~5名外单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或在别人著作中被引用。
具备以上条件后,填写《科学技术奖励申请书》、《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连同有关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等,上报请奖。
二、以下科技成果经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报省专利管理部门确认。
2、国家法定必须经专门机构审定的新产品、新品种,推广应用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凭有关审定证明材料,报有关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3、经技术合同登记后实施有效的科技成果,可由实施单位出具应用情况证明,报有关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4、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按合同要求由下达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证书。
三、对个人没有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完成的科研项目,需以学院名义申请成果评价或报奖时,除申报费用外,学院还将收取该项目经费5%的手续费和酌情收取管理费。该成果申报职称时,学院予以承认。
四、申报奖励所需要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五条 科研成果的转让
一、学院科技成果按知识产权的归属有以下两种情况
1、知识产权属于学院。凡学院或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或主要使用学院科研资源(设备、材料)和工作时间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院。“学院的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2、知识产权属个人。凡没有得学院或政府资助,不使用学院科研资源和工作时间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个人。
二、科技成果转让方式
1、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指将学院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学院取得转让收入。
2、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如专利许可实施等)。指将学院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或部份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学院取得转让收入。
3、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指将科技成果作价后投入到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中,学院取得公司的部分产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三、科技成果产生后,首先要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可以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要积极申请专利。
四、对确有市场价值的应用性科技成果,可进行必须的包装和宣传,如在各种高交会、展示会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发布等。
五、科技成果的转让工作,必须以学院(科研规划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以学院内部机构或个人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学院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在应用和推广中实行有偿转让的原则。为促进技术和生产的发展,可采取多次转让或一次性转让、部分转让或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
七、科技成果转让的收益分配根据《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科研规划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