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预防学术腐败,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学术进步和创新,推动科研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提升我院在各专业领域的学术地位和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的在职人员,以及以学院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教职工。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全体教职工应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 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作者本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凡受到别人启发、帮助的地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加以说明或感谢。
第五条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及完成时间。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 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完成作品或成果中应按贡献大小来署名。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对整个作品负责。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取得的科研成果,教师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凡接收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结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要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八条 特别委托的研究项目,凡是阶段成果和结项成果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部分或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在发表前均应取得委托方的书面授权。
第九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双向匿名或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和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对于下列违犯学术规范的行为,学院一律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但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者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伪造和篡改他人的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三)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或引用的部分构成本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四)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盗用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或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署名上不能真实反映合作者的学术贡献。擅自更改在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中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六)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七)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八)未全面了解别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九)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十)利用职务之便或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或对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四章 学术活动规范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学风建设办公室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5—7人)组成,学风建设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科研规划处。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违规程度,给予如下一种或数种处理:(1)通报批评;(2)由学院纪检监察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3)追回已发放的相应教学科研奖励,撤销通过该项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荣誉或其他资格;(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评选资格;(5)取消2年内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资格;(6)在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础上降低一级聘用;(7)辞退。
第十四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追溯期为3年。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一周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系部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六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责成学风建设办公室于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第十八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九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确实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范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科研处、监审处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风建设办公室有权向学院建议给予举报人处分意见。
第二十条 给当事人处分时,应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可提出申诉,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再次进行审议,做出最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学院根据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院长办公会议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最终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有关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